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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证明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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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的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实习人员实际参与训练项目及其工作情况,以及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指导、训练情况,重点在于能够证明实习人员实际参与业务过程情况,具体指:

1、指导律师带领实习人员办理的相关业务的委托手续;法律顾问提供顾问合同(指导律师的委托手续或法律顾问合同)。

2、诉讼业务,一般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参与会见委托人的会见笔录;实习人员手写的阅卷笔录;实习人员参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笔录;实习人员参与调查记录的调查笔录;实习人员记录的庭审笔录;

2)反映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起草的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及其它诉讼文书进行修改的证明材料(指导律师对书面文稿的修改或对电子文档的修改记录)。

3、非诉讼业务,一般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相关非诉讼业务的背景材料或背景情况介绍;

2)实习人员参与非诉讼业务工作情况的工作记录或相关证明材料;

3)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的证明材料或对实习人员起草的合同、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修改情况的证明材料。

4、其它反映实习人员参与训练项目的工作记录及指导律师对其所作指导的证明材料。

5、实习人员参与业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诉讼业务为判决书、相关裁定书(注意:是指导律师办理的案件);

2)仲裁业务为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注意:是指导律师办理的案件);

3)其它非诉讼业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法律意见书、修改定稿的合同、交易完成的材料等。

6、正在办理中的业务,应由指导律师特别说明该宗业务目前的办理情况。

申请考核的实习人员尽可能提供原始工作记录等材料。如果这些材料已经入卷归档,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在考核委员会考核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借用该卷宗备查。

律师事务所应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初步审核,凡敷衍应付,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实习过程的,一律不予综合素质测评;对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把关不严,指导律师严重不负责任的,限制该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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