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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有期徒刑最终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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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张某某贪污案
    代理律师:秦银来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贪污一案,由开封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1996年5月16日,某某公司出资,由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位于宋门外大街的住宅一套,购房款99589.40元,购房发票客户名称为某某公司。后该房计入某某公司固定资产账。2004年9月16日,张某某通过在购房发票复印件上改换客户名称的手段,将上述房产办理了以张某某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秦银来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秦银来律师在认真审查卷宗材料的基础上,利用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有利条件,与被告人一起对有关证据进行梳理核实,通过审核证据材料,果然发现了证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其中的某些问题对本案的审理至关重要。为此,辩护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和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及时提交辩护词发表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案件承办人进行沟通交流。二审法院在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终,该案在两次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并于2013年5月2日以: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犯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9年;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主动撤回起诉,并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点评:本案的圆满解决,得益于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发现公诉机关的证据链中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遂以此为突破口,对有关证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并提出调取证据和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通过这些措施,击断了公诉机关的所谓证据链,使公诉机关的某些关键证据失去了证明力,公诉机关无奈,只好做出撤诉并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几点体会:1、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要科学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充分防范执业风险的情况下,力争使这些权力效益最大化;2、要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相关知情人的辩护和陈述意见,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从而从正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反驳;3、认真细致的对公诉机关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从中发现问题,使公诉机关的某些关键证据失去证明力,从而击断其证据链;4、加强与案件承办人的沟通交流,用辩护意见影响案件承办人的观点;5、目前情况下无罪案件虽难办,但收集的证据如果能够支持无罪的观点,也会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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