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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彤海 法院在开庭时法官照例都要向当事人、旁听群众或记者宣布法庭纪律。这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无可厚非,但是法官应否遵守法庭纪律呢?这个问题似乎没人想过。作为律师,笔者在开庭时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时,往往宣读完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另两名审判人员不辞而别,只剩下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了。某次,在法庭上我与对方代理律师正在舌枪唇剑的辩论,审判长突然消失,原来是蹲在审判台下面接听电话……搞得哄堂大笑,这些现象也许仅是个别,但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那么,法官应否遵守法庭纪律呢?我想答案应是肯定的。 首先,法律赋予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指挥调度权,是在法律程序范围内操作的权限,并没有赋予其法外特权。我们经常说,法官依法办案,这其中不仅仅指实体法,还包括程序法中规定的准时到庭,按程序开庭,依法对证据的审查、认证、依法合议等。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规范操作,自己随意违背法律程序,所谓依法办案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我们说法官是受人尊敬的崇高职业,他的受人尊重不仅仅在于职业本身,还在于他头上悬着的国徽代表国家的尊严。在审判活动中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如果法官高高在上,无视法庭纪律和程序,动辄教训当事人,盛气凌人,我行我素,虽然无人敢当面批评,但玷污的是国家的形象和尊严,这个行为付出的边际成本要比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要大得多。 第二,我们说法官要遵守法庭纪律还在于法官具有双重身份,一重身份是审判员或审判长身份;另一重身份是与当事人、旁听群众一样的公民身份。那么就公民身份而言,法官与当事人和旁听群众都是平等主体,都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应将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变成自己的法外特权。 第三,法官遵守法庭纪律是有法可依的。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都有相关规定,这些法律规定虽然不在法庭上宣读,但法官应自觉遵守。 笔者从网上看到吉林延边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约束法官开庭纪律的规定,感到很欣慰。该规定指出:法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确定开庭日期,如果因为变更开庭日期未先告之当事人而使当事人发生的费用要有主审法官来承担;开庭时法官不得迟到、早退、随意进出,不做与审判无关的事,法官要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发言,不得随意打断或阻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官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全年评比等,情节严重的,将报上级部门予以记过、及至开除等。延边中级人民法院这个规定可谓切中时弊,我希望这个法院的经验应在全国推广,这对于整肃法官的法庭纪律不啻是一剂良药。 作者系河南尊严律师所主任 |